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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793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张茨园村张庄。

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来唐营村灵官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龚某某无法联系上,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待被告回来后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于林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贾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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