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2015)宛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穆街56号。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李明军





人民陪审员乔卿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