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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

委托代理人徐明论,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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