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卢某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袁庄村大路张。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国燕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