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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卢某某,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袁庄村大路张。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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