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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7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

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治菊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马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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