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7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
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治菊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马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白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