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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金华街。

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金华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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