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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代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荣路农业银行对面万兴隆面包房。
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下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明
审 判 员 王传普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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