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聂某某,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加油站江南水寨附近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程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穆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海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