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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聂某某,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加油站江南水寨附近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程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穆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某某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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