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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阁老庄村55号处东关村。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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