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阁老庄村55号处东关村。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