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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罗堂刘庄
被告刘正柱,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正柱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边晓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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