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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381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赵寨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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