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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张衡路公安大楼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张成博,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以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彬

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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