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宛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郭厂。。

委托代理人袁某,宛城区茶庵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