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汤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成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喻其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