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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

案由: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因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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