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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成和好意见,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海洪泽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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