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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前郑村鞠寨37号。

委托代理人:乾兴强,邓州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惠君

审 判 员  张 松

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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