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前郑村鞠寨37号。
委托代理人:乾兴强,邓州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惠君
审 判 员 张 松
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雅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