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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277号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回族,住邓州市。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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