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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845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石某,男,生于1990年4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交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汉岑

审 判 员  张柱峰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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