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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云莲。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某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含印

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

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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