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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谷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龙。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7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圣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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