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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小字第15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9日,住邓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4日,住邓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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