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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658号

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左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同意双方和好,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秋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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