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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田某甲,女,200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汲滩镇河口村大田营83号。
申请人:田某乙,女,201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甲妹妹。
监护人:田新芳,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甲、田某乙祖父。
申请人田某甲、田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系田均武与李某某的女儿。其父田均武于2011年病逝后,其母李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要求依法宣告李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06012061,其于2007年1月1日与邓州市汲滩镇河口村村民田新芳、王玉敏之子田均武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李某某生育长女田某甲,2010年8月16日生育次女田某乙。李某某丈夫田均武于2011年3月因病去逝后不久,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25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本院于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届满后,李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二年,该事实已得到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及其公婆、邻居的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据此,李某某之女田某甲、田某乙申请宣告其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武圣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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