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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邱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川。

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20日,汉族,住杞县泥沟乡老周寨村。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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