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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3日。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云花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昌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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