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南召民初字第128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3日。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云花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昌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