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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阮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豪

审判员 王亚标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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