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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马荣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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