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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5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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