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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5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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