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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滹沱村六97号。
被告张某,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滹沱村六9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洪见负担。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玲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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