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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继亭,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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