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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独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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