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执字第00288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62号民事书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营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