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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88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62号民事书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营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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