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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27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二人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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