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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0日。

委托代理人:曹文娟,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14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以私下协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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