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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春地,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2338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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