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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城民初字第282-1号

(2014)西城民初字第282-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2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30日。





本院2015年2月11日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西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西城民初字第319号”系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4)西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补正为(2014)西城民初字第282号。





审 判 长  彭中立





审 判 员  李文侠





人民陪审员  王思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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