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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571号(2)
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郝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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