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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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