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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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