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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文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乙,男。

原告张某某、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文某甲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文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文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某某、文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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