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镇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文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乙,男。
原告张某某、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文某甲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文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文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某某、文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