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镇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