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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群,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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