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淅九民初字第83号

原告王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4年。

委托代理人杜连举,淅川县九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华强

审 判 员  袁 松

人民陪审员  邹会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冬亮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