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淅厚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17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丰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