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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荆民初字第119号(2)

不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新发

审 判 员  左建军

人民陪审员  苏克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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