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淅香民初字第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代理审判员  范元军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