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社执字第00205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50岁。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28岁。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0013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常某某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亮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