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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8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38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1岁。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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