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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56岁。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45岁。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46岁。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薛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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