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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45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25岁。
被执行人刘某,女,28岁。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兴民初字第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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